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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

2017-11-06 17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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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按照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冀教明电﹝2017﹞22号)的文件精神,现就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:

  一、严格规范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。2017年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到我市招生,须由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,事先向我市教育局提出招生申请,经我市教育局研究同意,方可进行招生。未经我市教育局批准的一律不准在我市招生,违规招收的学生我市将不予认可,一律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手续,出现问题,后果自负。

  二、大力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。严禁民办中小学提前组织招生、超计划招生、擅自招生。不得以虚假宣传、减免学费、钱物奖励、私设考点等方式恶意竞争,不得抢注学籍,空挂学籍。对违反规定、扰乱招生秩序的学校,我市教育局将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取消其招生资格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邯郸市教育局

  2017年6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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